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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9 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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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量刑当休矣

邓勇杨蓉

精准量刑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在起诉时提出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完全一致的量刑建议方式。该建议方式实施以来饱受诟病,既让检察官觉得建议难提,也让人民法院觉得喧宾夺主,但却颇让上级考核部门津津乐道、乐此不疲。近日,网上流传的北京、河北两例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一审法院未采纳,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思路、结果完全相反的终审判决将精准量刑争议再次推上舆论风口浪尖,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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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因似果异

案例一:北京余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审认定余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故致一人死亡,负全责,且在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时鉴于其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其赔偿并获被害人亲属谅解;另鉴于余某某作为纪检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仍为之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血剂观望后仍逃逸,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判决时未采纳公诉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判未采纳精准量刑建议程序违法,未判处缓刑量刑错误为由抗诉;同时被告人及辩护人也以量刑过重未适用缓刑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未采纳撤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等抗(上)诉任何一方的意见,并认为上诉人余某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否认自首情节,改判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河北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以王某某纠集社会人员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时以王某某构成自首、赔偿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支持一审公诉机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宣判后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而未采纳公诉机关精准量刑建议,系非因法定事由未采纳,量刑失当应予纠正,判决支持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按一年三年月作出终审判决。

纵观上述二案,共同点均是被告人在一审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此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量刑建议不当依法改判,而二审法院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北京加重改判,河北改判轻刑,引发司法工作者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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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求刑权与审判权之争

(一)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有越俎代庖之嫌

众所周知,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专有的一项权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在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正逐渐被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牵着鼻子走”,没有任何“独立”裁判的空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除五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罪名一般应当采纳。“一般应当”实践中基本上就是必须采纳,无回旋余地。正因为此规定,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会签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确认“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量刑的基础上,并说明被告人如果因量刑建议调整不同意速裁或者提出其他异议,程序上相应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上述两个案例中,一审公诉机关、被告人均以一审法院未落实“一般应当”采纳而抗(上)诉,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求刑权代替了法院的审判权,甚至有凌驾于审判权之上之嫌。

(二)控审分离出现交集

控审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制约。检察机关在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充当着“裁判员”角色,但其提出精准量刑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又充当着“运动员”角色,其建议的采纳基本不容法院裁判余地,让法院居中裁判地位明显被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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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各回其位

(一)精准量刑预期效果欠佳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其本意是控辩双方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进行“协商”后签署的隐形契约,被告人方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方建议实体上从宽处理、程序上从简办理,以其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实现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后,部分被告人认为“上诉不加刑”,滥用上诉权而企图通过二审再次获得自己的蝇头小利或者实现其留所服刑等个人私利,导致司法的严肃性严重受损、诉讼效率严重下降,与预期设想相去甚远。

(二)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定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式,法院须在控辩对立的基础上居中裁判,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如果审让控辩牵着鼻子走,或者控辩合一,司法公正就丧失了基本的立足点。控辩双方可以就事实进行确认协商、量刑也可以与之谈判,但须在一定幅度,而最终的结果仍需裁判机关进行裁量,这才不至于陷入角色混乱、错位。

原标题:《司法评论

精准量刑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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